多宝体育本文承续上文。分析版权共有的约定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应先区分转让方是否持有版权。如果转让方无版权,却在转让合同中作出共有版权的约定,在保持合同效力的情形下,对合同义务自始无履行能力。既不会要求受让方出具版权授权书,也不会给受让方在影片上署名。
第一,就认知层面而言,如上文所说,之所以约定影片版权共有,较大可能是转让方不清楚此种约定的法律含义或者是低估了其含义,履行义务以知道义务存在为前提,如果欠缺该种认知,合同自然无法履行。转让方多为公司法人,有专门的法律顾问或专职的法务,其尚且无法准确理解约定的深刻含义,作为自然人的受让方,更是无法领会。既然双方当事人都“无视”版权共有约定的义务内涵,则该约定最终被“空化”。多数情况下,直到合同终止,受让方也不知道自己竟有如此权利。所以,首要的问题是受让方要能准确理解该项约定的含义,了解自己存在的合同权利。
第二,尽管就商业地位而言,转让方处于优势地位,其拥有影片的控制权,依据合同约定,应该保障受让方包含版权在内的影片无形权利。但合同的履行需要协作,特别是在转让方未必能准确理解合同含义的情形下,本着诚实信用的精神,受让方应主动行使权利,积极与转让方沟通,一方面,阐明并提醒版权共有的法律意义,另外,应告知转让方在发行之前应获得受让方授权,同时,对署名方式提出建议,与转让方协商署名问题。
第三,如果转让方不认可受让方对合同的解释,双方对此有争议,那么应该首先解决争议,对合同的解释问题展开有效的讨论。因后期可能涉及到诉讼或仲裁,如果双方对合同的理解存在分歧,则应对此高度重视。双方的沟通过程会成为纠纷发生后的审查对象。
第四,对影片版权的商业利用应该获得受让方的授权,尽管受让方的持股比例很低,而且版权的主体可能很多,但著作权法对此并未有限定。即量化并非对受让方权利行使限制的条件。
第五,无论是院线发行还是网络发行,都应该获得版权方的授权。而版权方在出具授权之前,有权了解影片项目的真实情况,以及与授权有关的信息。授权通常是合同的附件,该合同指的代理发行合同,如版权方与发行方签订的发行代理协议,或者是其他版权方对某一版权方(主要是第一出品方)出具的委托授权书。在签署授权之前,受让方有权要求转让方披露与之相关的信息,在了解全部情况之后再出具授权。否则,受让方有权拒绝签署授权。义务并非孤立存在,义务可以是集合,是个“群”,也可以是链条,单一主体的义务之间可能彼此关联。前述情况便如此。转让方存在保障版权的义务,而履行该义务应首先履行披露义务。而披露的内容也包含了宣传、发行等义务。义务之间彼此依存,相互影响。对其中某项违反,也会影响到其他义务。
第六,对署名应由双方协议,因为合同中对此未作明确约定,因此也只能协议解决。署名涉及到版权方的精神权利。如果说版权共有较为抽象,那么其现实的价值主要就是署名。署名虽然不是受让方的主要合同目的,但因属精神性利益,故而也是重要权利,在特殊情形下,甚至可以视为主要权利(主要取决于合同具体的约定情况),对转让方而言,在特殊情形下自然也具有主要债务的性质。如转让方认可受让方对合同的解释,接受为受让方署名的义务,但最终却未能为其署名,则构成严重违约。
第七,出具授权和署名在一般情形下应为合同次要义务,对其违反,可为严重违约行为,但通常不应视为根本违约。除非合同中对署名有具体化描述多宝体育官方网站,该描述可以将署名解释为合同目的之一,否则合同目的是影片收益权,在不能证明收益权落空的情形下,受让方无权因对版权或无形权利相关约定的违反而解除合同多宝体育官方网站多宝体育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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