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宝体育引进国外影片在国内发行并进行份额转让在电影投资市场中已屡见不鲜。同时基于国外影片的特殊性质,引进片在我国发行需要相关权利主体履行一系列的引进报批程序。
通常情形下,引进片引进的不是电影片的版权,而是在中国地区的发行及收益的权利。而基于上述权利,将电影的收益份额对外进行转让亦属于正常的市场行为多宝体育官方网站。但若取得国外电影的发行和收益权利后,将该等权利描述为版权并对外进行出让,是否属于欺诈?
2019年4月,A公司(甲方)与B公司(乙方)签署一份版权投资协议,协议约定,双方就作品著作权转让事宜协商一致,甲方拥有某电影的大陆地区发行权,现甲方同意将该作品的部分份额转让给乙方,乙方享有该作品的部分收益权和部分署名权。
2019年6月,B公司(甲方)与陆某(乙方)签署一份版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甲方为某电影的版权份额持有方,拥有该项目的收益权,甲方同意并转让给乙方该项目的版权份额,乙方通过购买版权份额获赠该项目的收益权。项目联合出品方:B公司。
协议签订后,陆某按约支付了投资款,后由于影片始终未发行上映,陆某经了解发现B公司存在虚假宣传行为,并多次要求B公司提供材料以证明其对某电影具有出让版权及收益的资格以及资质备案证明等,但B公司始终未提供。后陆某以欺诈为由将B公司诉至法院。
要探寻这个问题首先需要明晰,B公司获得案涉影片的权利是什么性质的权利?B公司出让的权利又为何种权利?
首先,B公司的权利来源于A公司处,A公司的权利来源于印度某公司。而A公司从印度某公司处获得的权利为某印度电影在中国地区的发行权和通过发行获取相应收益的权利,并非完整版权多宝体育官方网站。而版权,在我国亦称为著作权,指的是包括发行权在内的十余项著作权利。版权是确定的权利,无关影片发行与否,版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即可存在,享有版权必然享有版权发行所带来的相关收益多宝体育官方网站。鉴于此,A公司对于案涉影片的著作权应仅限于发行权,B公司从A公司处取得的权利亦不能超出A公司的权利范围,也应限于发行权及获取发行后的部分收益权利。同理,A公司转让给陆某的权利亦不能超出上述权利范畴。
其次,发行权指的是以出售或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该种权利显然不能按照份额进行分割甚至转让。该案中,双方如要进行份额转让,转让的应当为电影发行后获取收益的权利,亦即收益权。发行权收益不能等同于版权,亦不同于发行权,而享有获得发行权收益的权利不代表享有发行权,更不代表享有版权。但B公司在与陆某签订的合同当中,将上述权利概述为版权,将自身形容为案涉影片的联合出品方,均与事实不符。B公司转让其自身并不享有的权利本身即属于欺诈,而B公司对于实际情形始终未向陆某进行解释说明,该行为显然是告知虚假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并致使陆某基于错误认识,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署案涉合同。
本文改编自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鲁02民终14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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