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宝体育孤立的、静止的把版权产业和版权制度置放于一国的参考系中进行分析,观察到的现象和结果往往是封闭状态下的产物,对版权产业的属性、版权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版权制度的完善程度等所作出的判断难免渗透着片面的、主观的色彩。这种分析问题的方法使一国主体很难感受到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社会和组织对一国经济构成的压力和危机,也无法体验到本国和它国之间发展上的距离。正如1979年,中国与美国就《中美贸易协定》进行双边谈判时,封闭国度里的中国人根本不知道知识产权为何物一样,更对美方坚持在协定中订入“知识产权”保护条款感到困惑和不解。于是,知识产权(含版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权是否需要保护、如何保护,就成为当时不容回避而又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也成为法学界重点关注和探索的问题。此后,中国完成了一系列国内知识产权立法,参加了一系列国际公约、条约和协定,并初步建构起了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框架体系。由此推论,固守“围城”内的价值判断标准,无异于“坐井观天”。版权产业作为20世纪90年代迅速崛起的新兴产业部门,对其在一国的价值定位应该通过比较的方法来确定,即将诸多国家的同质物纳入同一个参考系中,用统一的标准进行衡量,才能找到差距、感受压力、体验危机,才能把握定位、完善对策、实现发展。
版权产业是指以版权为核心基础的产业,故对版权产业内涵的研探离不开对版权属性的分析。综观世界各国的版权制度,基于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差异,在版权的定位上形成了风格迥异的文化传统,体现了不同的法律价值取向,也造就了不同的法律用语。从共性的角度来看,各国的版权立法基本上都将版权确定为无形资产权,都对版权进行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划分,也都将版权视为作者依法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独占、处理和使用自己作品的专有权利。但是,各国对版权价值属性的归纳,对版权是否可以卖绝、是否可以全部转让等版权使用问题的阐释,却因立法内容的不同而存在个性上的分歧。以美国为例,在美国的版权法律体系中,版权的价值支点是构筑在“财产价值观”的基础之上,强调的是版权的商业目的,认为版权的实质是复制、传播作品的权利,故美国为保护作品文化传播功效的充分实现,在立法内容上多出于商业贸易的考虑,坚持版权的单一财产性质,而淡化作者的人格利益。例如,美国1976年《版权法》(现行版权法)第201条规定“著作权可以通过任何方式或实施法律而转移”,而且版权的有期限转让和无期限转让、全部转让和部分转让等均被法律所许可。究其美国版权立法动因,一种深邃的“契约论”式的法律观念贯穿于其中,即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不是将作者的精神权利保护作为第一要义,而是侧重于对作者经济权利的保护,要求作者更多地创作并传播优秀作品,以促进文学、艺术和科学的发展,并最终带动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与之相反,中国版权的价值取向是将“人格价值观”作为版权立法的哲学基础,坚持的是以保护作者人身权利,或者说是精神权利为中心的法律理念。这种思想在中国加入WTO前夕,于2001年新修改的《著作权法》中仍有所体现。在该法中,为缩短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之间的差距,以顺应国际知识产权贸易的发展,中国首次通过立法的形式确认版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转让。承认版权的经济属性,全面保护作者的经济权利是新修改的《著作权法》的一大亮点,但遗憾的是《著作权法》关于版权转让的规定未能细化,许多敏感问题至今在学理界并未得以解决。例如,比之传统物权,版权的对象——作品是无形的,无形之物能否像有形商品一样在交易中被全部转让,即一次性卖绝版权;如作品项下之权利不能全部转让,版权所有人在行使部分权利转让时有无期限制约等,这些问题归根结底还是版权价值观的问题。美国的版权法公开宣称“财产价值观”,确定本法只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中国的版权法主张“人格价值观”,视作品为作者智慧的结晶和人格的延伸,但又羞羞答答地承认作品中财产权利的经济属性,这也就是为什么在中国的版权法中,找不到有关版权保护标准的法律依据的主要原因。显然,中美版权价值的取向标准迥然不同,这一差异对各自版权产业的形成有着不可否认的影响。
“版权产业”这一概念最早于1978年在瑞典首次提出,1990年美国“国际知识产权联盟”开始对本国版权产业进行系统化的研究。该研究在两个方面值得关注:首先,关于版权产业内涵属性的界定。版权产业并非一个独立、完整的产业部门,对此内涵的定位有较大的难度。但是,“国际知识产权联盟”的经济学家们通过研究,挖掘出了版权产业最为核心的属性,即版权产业首先应该是一个经济学的概念,是以版权为基础的,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与享有版权的作品有关的,在行为规范上直接或间接地接受版权法律及相关法律调整和制约的产业部门。的确,在美国社会,从作品的创作、传播到利用的整个过程,无论是出版业、唱片业、电影业、广播电视业、广告业、软件业,还是演出业、娱乐业;无论是传统的产业部门,还是新锐的产业部门,都无一例外地依赖于享有版权的作品而生存,都将获取经济利益作为主要目的。一旦版权失却或丧失经济价值,所谓版权产业将不复存在。这就是版权产业的本质之所在。显然,美国版权产业内涵属性的定位和美国版权法关于版权为单一财产属性的认定一脉相承。其次,关于版权产业外延范畴的界定。版权的涵盖面十分广泛,大到产业集团、公司、企业,小到自然人的创造性活动均涉及到版权,故版权产业的外延可谓错综复杂。为了准确核定版权产业在美国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例,“国际知识产权联盟”的经济学家们对版权产业的界定确定了两大标准:一是凡不参与版权销售(版权的商业性许可与转让)活动的产业不列入版权产业;二是不直接从版权销售活动中取得收入的产业或机构不列入版权产业。[1]在此基础上,将版权产业分为四大组成部分。第一部分为核心版权产业,是指直接创作享有版权的作品和生产受版权保护产品的行业,如影视业、唱片业、书籍、杂志、报纸出版业、计算机软件业、广告业以及电台、电视传播业等。这些产业以创作、传播及利用有版权的作品而生存和发展;第二部分为部分版权产业,是指产品中只有一部分享有版权,如建筑业、纺织业等;第三部分为版权的流转产业,是指将其所拥有的版权推向市场的行业,如发行业、服务运输业、图书批发与零售业等;第四部分为相关版权产业,是指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与版权有关的产业,如电视机、计算机设备产业等。以上四部分统称为“全体版权产业”。由此可见,美国对版权产业内涵与外延范围、组成部分的界定已较为成熟,这为美国版权产业的发展奠定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反观中国,与美国对版权产业认识上的分歧在于:美国对版权产业属性的界定是建立在版权单一财产性质的法理学基础之上,版权可以卖绝、可以全部转让是美国版权产业内涵得以确立的重要法律依据,也是版权产业本质上体现出的核心思想。与之相反,中国版权制度的设计中,卖绝版权、全部转让版权均是依法受到限制的行为。因而,在中国版权立法体系中,版权单一财产性质的立论是不成立的,尽管在立法上给作者的财产权利保护留出了必要的空间,允许作者对其财产权利实施许可和转让,但从版权法的立法宗旨上可以看出,强调更多的仍是对作者人身权利的保护。所以,在中国学理界,版权产业是不是一个经济学的概念、版权能不能作为知识商品进入流通领域进行交易、版权的转让有没有底线的限制等均是一些不确定的概念。理论上的不确定性是中国版权产业建构过程中的最大障碍。
博弈论是现代经济学的基础理论之一,是关于决策和策略的理论。依据博弈理论,博弈是指一切通过策略进行对抗或合作的人类,面对一定的环境,遵循一定的规则,通过对策略的选择和实施,而从中各自取得相应结果的行为过程,亦是一种竞争过程,其竞争结果将成为衡量国与国之间、不同的社会组织、企业、个人之间综合实力的重要标准。因此,如果以博弈论作为一种视角,将中美版权产业苑于同一个竞争格局中进行考察,就不难对各自的版权产业发展现状作出客观的评判。
首先,关于版权产业生存的社会环境。版权产业所处的时代背景,是人类跨越了几千年的农业经济时代和几百年的工业经济时代之后,正在进入的知识经济时代。知识经济所代表的是以新技术、新材料、新信息、新的管理方式为主导的创造性产业对传统的工业经济的超越。所以,知识经济的出现为各国的版权产业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宏观环境。但是,宏观环境不是乌托邦式的空想,它不可能为世界各国的版权产业发展带来均等的机遇,因为各国版权产业基于本国“知识化”的程度和基础而建立起的国内微观环境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以美国为例,近10年来,美国经济已经明显地从以制造业为主的工业经济向以第三产业为主和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转型。如果说英国是以蒸汽机的发明揭开了工业革命的历史的话,那么美国则以电脑、软件、版权产业拉开了知识革命的序幕。实际上,在人们尚未认识版权产业并把它作为一个重要的产业部门和重要的贸易活动来研究的时候,美国人已率先顺应时代的潮流,建立起了版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它同其他有形资产一样,能够通过市场交易实现其价值的学理体系,同时,美国发达的市场经济为版权交易制度、交易方式、交易程序的建立和完善亦提供了得天独厚的市场条件。在这样一个环境中,版权就成为一种社会资源在与社会化大生产和现代科学技术的紧密联系中,以其特有的“知识升级”方式促进了社会的进步和财富的增长,并以超过其他传统资源的优势而成为美国社会发展的基础性资源。
和许多发展中国家一样,中国是被知识经济的潮流推进了知识社会的门槛,但就自身肌体的承受能力来看,在现有的经济、文化、科技、教育等基础上去实现传统经济向知识经济的转型是有难度的。其一,在知识经济时代,一国的经济振兴和发达,不仅仅取决于该国所拥有的自然资源和人力资源等,更主要的是取决于对无形资产的创新和运用,这恰恰是我们的薄弱环节。中国社会整体的“知识化”程度和基础太低,其对无形资产的创造能力和利用能力也太低,这是一个无需争辩的事实。以版权产业为例,在我国经济部类的类别划分中,并没有版权产业这一知识经济类型的产业部门,版权产业在国家经济中所占的地位,在经济发展和对外贸易中所发挥的作用很难界定。究其原因,一是在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创作上存在着质量、数量、创新程度不足等因素;二是在对版权的传播和利用方面存在无法跨越的障碍。中国传统的版权理论让怀抱传统观念的人看不到版权对于产业的意义,也就不可能积极地对版权进行商业性的开发和利用,更不具备形成较为成熟的版权传播和交易市场的前提条件。其二,与传统产业不同,版权产业是介于有形与无形之间的产业。版权是无形的,但其经济价值需通过有形的产品和产业来体现,通过有形的市场来体现。版权产业这一特殊性质,对其依赖的市场条件有了特殊的要求,它不仅要求有比较完善的市场体制,更要求有比较完善的市场交易制度和适宜的交易方式、交易程序,以便顺利实现其价值。就此而言,由于中国的市场化、社会化程度较低,营销观念与管理手段陈旧落后,加之中国的文化业、知识业长期受经济发展水平和计划经济体制的制约,因而在市场的发达程度上,经济结构的调整转型上,产业规模的发展上,资本、技术、人才、信息等资源要素的最佳配置上,都还不具备为中国版权产业的生存和发展提供完善市场环境的条件。
由此可见,在版权产业生存的社会环境上,中美双方形成的是知识经济与传统经济之间、开放型理念与保守型理念之间、高度完善和发达的市场经济与相对封闭的、正处于经济转型期的市场经济之间的差异。
其次,关于版权产业的经济影响力。当今世界,科学技术的发展,科技成果的大量涌现,科研成本的提高,技术更新周期的加快,使国际贸易结构发生着根本的质变,即从传统商品为主的有形贸易扩展到包括知识产权贸易在内的无形贸易。在这一大的时代背景下,世界发达国家都将眼光投向了信息产业、知识产权等朝阳产业。事实证明,这些产业对国家的经济发展具有巨大的产业影响力。以美国版权产业为例,在美国,近20年间,版权产业已成为美国经济中发展速度最快的产业,也是对美国经济贡献最大的产业。在这里,有数字可以说明一切。根据美国《国际知识产权联盟》2002年的《美国经济中的版权产业》年度报告显示:在产值增长速度方面,2001年美国核心版权产业在GDP中增加值为5351亿美元,比2000年的5178亿美元增长2.65%,其增长速度为3.34%;在国民经济中所占份额方面,1977年美国核心版权产业在GDP中所占的份额为2.20%,1987年增加到3.25%,2001年增加到5.24%;在对外贸易方面,1991年美国的录音、录影制品、动画片和电视片、计算机软件和报刊书籍四大类版权产品的对外销售和出口额为361.9亿美元,到2001年这四大类版权产品的对外销售和出口额增加了1.5倍,达到889.7亿美元,其平均增长速度为8.5%,超过了汽车、飞机等任何一个制造业部门的平均增长速度。据不完全统计,2001年美国仅核心版权产业的产值已超过所有主要制造业产值的总和,成为美国经济中的一大亮点。这说明,美国的版权产业已成长为一个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举足轻重作用的重要产业部门。
每个国家都有涉及版权的产业,但在很多发展中国家版权产业并没有表现出太大的优势,中国亦是如此。在中国,由于对版权产业内涵确定上的模糊性,围绕版权产业进行专门性研究和统计的基础并不成熟,目前,中国涉及的仅仅是对与版权有关的出版业、电影业、软件业等行业的统计。透过每一个相关行业的统计数据,反映出的是行业产值低、贸易逆差大等实质性问题。例如,美国1991年和2001年软件出口分别为196.5亿美元和607.4亿美元。中国在1991年还谈不上软件产业,2000年中国软件产业总值230亿元人民币,即不到30亿美元;2001年全美电影票房达80亿美元,1999年中国电影(含进口片)票房总收入不到1亿美元,只相当于美国国内电影票房的大约1.5%;2001年中国书报刊进口额为6904.13万美元,出口额1763.94万美元,进口额是出口额的近4倍。同年美国同类产品年度出口额为40.3亿美元,是中国的228.46倍;2001年,中国音像制品进口额为1072.74万美元,出口额共计76.92万美元,进口额是出口额的14倍。同年美国仅录音唱片与磁带(不包括版权贸易)出口额就达95.1亿美元,是中国的12363.5倍等。这一组对比数字表明,在中国的经济体系中,版权产业还不是一个举足轻重的独立的经济部门,其在经济发展和对外贸易中的影响和作用并不显著,更不具备与美国等发达国家同台竞争的实力。
著名学者郑成思先生认为:“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都存在权利的取得、维护和利用三个主要问题。就版权而言,权利的利用占突出的地位。因为获得版权不是目的,通过转让、许可等贸易活动取得经济上的收入,才是目的,才是版权制度最初产生的原因,也才是维护版权的主要理由”。[2](P2)所以,版权制度应该是用来调整版权人、作品传播者和使用者三方利益的制度。利益通过法律形式表现出来,就成为法律权利,版权法正是体现了这种权利关系的法律文本。故此,在西方发达国家,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实践领域,均把版权制度的创制过程中,版权法的立法、执法等方面的完善程度看成是实现权利人权利,维护版权产业壮大的重要途径。特别是在数字技术、网络技术发展的时代,传统版权法中的三方利益关系在受到冲击的前提下,版权制度必须在新技术条件下寻找权利保护与限制的新平衡机制,以实现权利人、作品传播者和利用者的共同认可。所以,版权制度供给的充盈程度能否顺应新时展的需求,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版权产业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准。当我们用这一客观标准去衡量各国版权制度发展现状时,美国较为完善和发达的版权法律体系让我们领略到了美国版权产业如火如荼的真正原因,也让我们感受到了中国版权制度供给不足上的尴尬。
就版权制度而言,美国是现今世界上版权制度最为健全和发达的国家,其版权法律体系经历了一个从低水平保护到高水平保护,从不成熟到不断完善的漫长发展过程。纵观这一历史轨迹,我们可以看到,美国版权制度迅猛发展的深层次原因。第一,在版权保护范围方面。1790年美国制定了第一部联邦《版权法》,其保护范围仅限于书籍、地图、海图、期刊的保护,而1978年美国制定的第三部《版权法》,其保护范围已扩大到所有通过智力劳动所创作出的、具有独创性的作品。特别是为顺应信息技术、网络技术发展的要求,美国对传统版权体系进行调整,及时将数字作品、网络作品苑于法律框架之下,从而进一步扩大了版权的保护范围。例如,1995年美国国会颁布了《录音制品数字表演权法(DPRA)》,首次规定录音制品数字传输的公开表演权(不包括网络传输),赋予电台广播更大的权限,使之免受表演权的控制。因特网普及之后,为了使广播电台网络传输受到法律保护,在1998年颁布的《数字千年版权法》中,允许电台将音乐制品“临时复制”并对其进行网络传输,使“临时复制”行为拓展到网络空间。[3]可以相信,随着信息化社会的不断发展,美国版权保护的范围会不断扩大,更多的高新技术产品、信息化产品将获得版权保护。第二,在版权保护水平方面。20世纪初美国为保护本国出版商的利益,曾与一些美洲国家缔结了保护水平较低,并注重国内版权保护的《美洲国家间版权公约》。二次大战后,美国出版业得到迅猛发展,版权保护的重心开始向国外拓展,版权保护的水平亦有了显著的提升,其标志是1989年美国正式加入《伯尔尼公约》,至此美国的版权法律体系正式与国际接轨。此后,美国积极推动和参与国际条约的形成、制定,使国际条约向着有利于本国版权利益的趋势发展。例如,1995年1月1日生效的WTO三大实体协定之——《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其缔结过程中美国就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TRIPS协定是一部对知识产权保护标准较高的国际条约,这正是美国所需要的,因为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按照本国社会和经济发展水平建立的知识产权制度与TRIPS协定的保护标准是一致的。第三,在立法速度方面。近20年来美国的立法速度明显加快,立法完善程度明显提高。有关资料表明:仅1992年1月1日至1993年7月一年多的时间,有关知识产权的法案、修正案及决议就有33个;仅1996年至1999年,有关数据库的立法提案就有“数据库投资与知识产权反盗版法”、“信息汇集反盗版法”、“数据库公平竞争和促进研究法”和“数据库反盗版法”等法案。1996年12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正式出台,这预示着国际条约已对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做出了反映。为实施该条约,1998年美国颁布了新的版权法——《数字千年版权法》,该法删除了原版权法中与两条约不相衔接的条文,增加新的条款,实现了与国际条约的对接。第四,在版权限制方面,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扩展了合理使用的范围,规定了对网络服务商的免责规定亦适用于非营利性教育机构的条款、规定了非营利性图书馆和档案馆为内部存盘之目的,可以复制数字化复制件,如原数字格式已被淘汰的话,复制许可采用新的格式等条款。这些相关规定对原《版权法》合理使用范围做了重大修订。这说明,美国的立法质量已向前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事实上,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在许多内容上已超过了WCT和WPPT两个国际版权条约的保护力度,它对世界版权制度的发展已产生了重大的影响。第五,在版权性质方面。美国版权法公开宣称版权是私权,这一立法精神与TRIPS协定相衔接。TRIPS协定明确规定,所有WTO成员必须承认知识产权是私权,并且不允许成员对协定条款作保留。显然,TRIPS协定为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确立了新的标准。以上五个方面的粗略论证可以表明,美国版权制度在其保护范围、条件、标准、内容及措施等方面均与国际条约形成了统一化的发展趋势,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对接从而为本国版权产业的国内发展和提升国际竞争能力奠定了良好的法律环境。
同样就版权制度而言,中国则是一个版权立法历史较短的国家。1990年9月,中国颁布了第一部版权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2年10月中国加入《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与《世界版权公约》,2001年中国加入WTO,并对国内版权法律法规进行了全面修订。修订后实施的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标志着中国在著作权的法律体系建设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但是,中国版权保护水平仍处于一个较低的程度,在版权立法、执法方面,中美两国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距,与TRIPS协定及其他国际条约之间也存着不同程度上的距离。对此可概括为以下几点:第一,在版权的性质方面,《著作权法》虽然也承认著作权是私权,但又规定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可以是作者,享有著作权,成为著作权人。这就使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所拥有的著作权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还是“私人专有财产”难以得到明确的界定。版权属性的不确定性、模糊性,必然影响到中国版权产业的发展。因为,在版权贸易活动中,当涉及版权交易行为时,许可权、转让权、传播权和使用权的行使,都必须建立在版权属性清晰的基础之上,否则,必然成为版权交易活动中的障碍。第二,在版权保护范围方面,《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保护范围的概括并不完整,特别是对版权的相关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未披露过的信息以及科技发展中产生的新产品等如何纳入版权保护的范围,国家的立法还处在不完善状态。例如,在数字技术、网络技术时代,对数字、网络作品法律地位的确立和保护,对网络空间中版权人、作品传播者、使用人权利的确立和保护等均没有系统的法律规范。立法上的缺失必然使中国版权产业的贸易活动区域受到限制,因为我们失去的是对一个特殊领域内产生的智力成果的保护和利用。第三,在版权保护内容方面,TRIPS协议的规定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许多方面不尽协调。例如,就国民待遇而言,TRIPS协议规定计算机软件作为文字作品可自动取得版权,而我国法律规定软件登记是取得法律保护的前提。尽管国务院在颁布的《实施国际著作权公约的规定》中对此进行了修正,却又规定了自动保护仅适于外国作品,从而形成了外国人的超国民待遇。在国民待遇问题上,中国人与外国人的“双重标准”不能不说是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的一大遗憾。第四,在数据库保护方面,《著作权法》没有对数据库的保护作出明确的规定。而按TRIPS协定的规定,有独创性的数据库都应当受到著作权的保护。第五,在版权限制方面,修订后的《著作权法》在权利限制问题上没有明显的突破,与TRIPS协定之间仍存在较大的差距。例如,在权利限制的内容上,《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范围、强制许可范围的规定与TRIPS协定直接发生冲突;在著作权与邻接权的限制上,《著作权法》没有对两者加以区别,而TRIPS协定对邻接权的限制明显比著作权的限制更窄等。第六,在版权保护的执法力度方面,TRIPS协定要求各成员国制定有关知识产权实施的国内法,以便有效地制止任何侵犯本协议规定的各种知识产权的行为。TRIPS协定与其他知识产权国际条约有一个主要区别,那就是它对知识产权的执行作了许多重要而具体的规定,强化了知识产权执法的措施,这在其他知识产权国际条约中是少见的。[4](P233)目前,我国版权保护的执法水平还不能达到TRIPS协定的要求。例如,在如何有效地打击盗版问题上,中国面临的最大问题是没有可循的、强有力的、行之有效的实体依据和程序措施,这使中国在版权保护的执法方面,不得不面临着来自国内和国际方面的双重压力。以上几个方面的分析说明,中国版权制度还不能为本国版权产业的国内发展、国际竞争提供全方位的保护,其法律环境还需进一步改善。
在法制国家,版权产业经济与版权保护制度是一种互相促进、互相影响的关系。制度与经济联姻,进而形成产业发展的合力。在这方面,美国完善的版权立法及执法保护、发达的市场经济以及经济结构从工业经济向知识经济的转型,三者融合的互动性是美国版权产业发展的内在动力机制,也是启发我们理性思考中国版权产业、版权制度如何完善与发展的主要因素。当前,中国版权产业、版权制度在发展和完善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可谓多矣,无论是面对国际竞争时应对措施的谋定还是国内相关法制体系的建构;无论是版权产业外部环境的优化还是市场机制为版权产业提供的条件;无论是行业自身的社会定位还是版权产业结构的划分;无论是版权资产的管理还是版权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等,在这些关系到版权产业与制度健康发展的每一个环节都存在着诸多有待解决的矛盾。这些问题不仅仅给中国版权产业这个随着改革开放逐步深入而获得更多契机的“朝阳产业”带来了现实的困惑,而且在制度具体解决方案的确定上也尚处于探索阶段。然而,真正堪称版权产业与制度的“高尔丁死结”问题还并未包括在上述所罗列的范围当中。笔者认为,版权产业与制度的形成与发展过程中面对的传统观念困境才是一个令人殚精竭虑的“死结”性问题,也是本文通过中美版权产业与制度的比较后归纳出的重点问题。
1992年10月,中国成为《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成员国。从此,中国具备了开展版权贸易的良好法律环境,图书版权贸易开始迅速发展起来,海外版权贸易尤其是引进版权数量逐渐增多。我国图书版权引进与输出比的变化可以以1991年为线年引进与输出数量基本持平;1991年之前,版权输出大于引进;从1992年中国加入国际版权公约开始,引进情况开始发生两个根本性变化。
一是引进数量开始超过输出,二是版权引进地从以我国的台港地区为主逐步转为以外国为主。1992年以后又可以1996年为线年之前,引进与输出比在4∶1之内,1996年以后,引进与输出比大体维持在10∶1的状态。1990~2000年十年间的总体情况是,我国通过出版社开展的图书版权贸易数量超过30900种,其中引进25700多种,输出5100多种。就引进与输出的比例看,十年间的总体比例大约是5∶1。
从2001年开始,国家版权局对版权情况进行全面的统计工作,为定量研究我国图书的版权贸易提供了可靠的数据保证。在2001年图书版权贸易为8861种,到2004年达到11354种,具体引进、输出情况如表1。表1图书引进、输出情况引进输出比13∶18∶115∶18∶1年度2001年2002年2003年2004年引进数量(种)0040输出数量(种)314合计1354从表1可以看出,2001~2004年间图书版权引进与输出的比例平均约为10∶1,存在着严重的贸易逆差。特别是在2003年,引进与输出比达到近年来的最高值15∶1,一度引起出版界的极大关注。到2004年,版权贸易逆差有较大回落。为更好地研究我国图书版权贸易的现状,现列出2001年和2004年版权引进地和输出地的主要国家和地区。
从上面的数据可以看出,版权引进地主要是欧洲的英美国家和我国的台湾省。2001年英国和美国占了版权引进总数的5216%,而2004年占到了6017%。台湾省在2001年和2004年占版权引进总数的比例分别是1616%和1117%。从输出地分布来看,亚洲是最重要地区。特别是我国的台湾省和香港特区占了很大比重。2001年台湾省和香港特区占了整个版权输出的42%,在2004年占到了71%。
版权贸易引进输出数量的严重不对称有文化意识形态方面的原因。我国版权输出实质上也是中文文化的输出,版权贸易逆差也正体现了英语国家的强势文化和相比较之下我国的劣势文化。另一方面,因为版权输出取决于一个国家整体科技文化的发展程度,经济上的强势易于推动文化上的强势。西方英美国家强大的经济实力为其文化输出提供了保障,而我们科技的发展水平还很有限,在文化上还处于劣势。从我国实际输出的版权种类来看,传统文化产品,古籍、绘画书法、中医药类版权占了大部分,近几年儿童图书做得比较好,但社科人文、计算机等方面主要还是靠版权引进,在版权引进品种中,经营管理、科学技术和文学三类占了大部分。
版权机构在版权贸易中起着重要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版权机构具有获取信息快、人才经验丰富、效率高效、协调能力强等优势,不但可以用规模优势帮助出版社节约单打独斗海外市场的资金,而且还有利于出版资源集中和树立本国图书品牌形象。在版权贸易的过程中,我国的版权公司起的作用不是特别大。一方面是由于我国的出版社比较热衷于“自力更生”,也就是不通过版权机构,而是出版社之间直接面对面进行版权贸易,就像商品生产者不通过中间渠道直接零售给消费者一样。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的版权机构是新生事物,各方面都不很完善,特别是真正懂得国际版权贸易规则和运行程序的人才奇缺,我国版权机构的工作人员一般是由懂外语的编辑来担任,没有经过专门的培训,在版权方面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这与从事版权贸易的工作人员通常都要有良好的专业素养、丰富的知识储备,同时还具有广泛的社会关系以及较强的公共关系能力等不相适应。
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现状与版权贸易逆差有直接关系。我国1992年才正式加入《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并开始真正参与国际版权贸易,这与具有上百年经验的欧美出版集团不可同日而语,差距也就显而易见了。发达国家的出版机构主体是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下逐步发展起来的,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进行经营和运作,培养了强大的市场竞争能力和海外市场拓展能力。反观中国出版业,由于我国不成熟的市场经济现状,出版界的市场运作规则还不成熟,有国际影响力的大型出版集团尚未形成,出版社和版权机构间的信任机制还不牢固,出版社还不能得到足够的版权授权,无法顺利地进行版权输出。这一系列问题有待于我们去逐步解决。
出版社对版权贸易的认识误区表现在:一方面,出版社常常把版权贸易同图书贸易等同起来,往往是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参加各种世界性的图书博览会,结果是只卖掉本社出版的很少部分的图书。因为从图书出口贸易的实际效果来看,在海外,中文图书的受众仅限于海外华人和懂中文的外国人。而通过版权贸易、合作出版等渠道,把中文图书翻译成相应的外文,图书才可能通过书店或图书馆使更多的外国读者接纳,这样才可以真正做到让中国图书、中国文化进入西方主流社会。
另一方面是出版社误认为在国外登上排行榜的书引进来就很好卖,至少也有可以炒作的卖点。于是盲目地引进图书版权,哄抬价格。最后却因此造成大量的积压,甚至连本钱都收不回来。
我国图书输出版权无论是品种、数量,还是地区都有很大局限。我国版权输出的内容过于单一,主要集中在中医、武术和古典文学等中国传统文化方面。从地区看,近些年来版权实力较强的地区主要有10个左右的省市,如北京、江苏、上海、广西、吉林、陕西、辽宁、广东、天津、浙江与湖南等。这些地区的版权贸易量几乎占了全国版权贸易数量的绝大部分。其他地区则较少,有近10个地区开展的版权贸易极少甚至于尚未开展此项工作。
由于做版权输出往往要投入很大精力,费用支出较多,而且收益相对较小。因此政府要加强对出版社版权贸易的扶持和引导,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鼓励文化产品的输出。可以仿照其他国家的经验,对输出版权进行物质上的鼓励。鉴于翻译费用是中国图书在海外出版的瓶颈,国家可以采取资助翻译费用的方式,推广中国图书。在国家扶持方面做的比较好的有韩国、法国等。例如韩国,1998年正式提出“文化立国”方针,推出了文化产品的研发、制作、出口等系统扶持政策,设立了文化产业振兴基金、信息化促进基金、出版基金等。法国政府出台了一项叫“傅雷计划”的政策,对法国文学和人文科学类书籍的翻译出版进行资助,加强图书的宣传推广。2004~2005年有一百多部法文作品在“傅雷计划”的支持下被翻译成中文。德国通过在外交部设立翻译赞助项目、在联邦文化基金会设立Litrix项目和设立专门机构“亚非拉文学促进会”三种形式来支持版权贸易。
目前,出版社出口图书要通过图书进出口总公司,出版社自身无权输出,这就造成了环节的增加、成本的提高和效率的降低,限制了输出的总量。国家版权局应根据新著作权法的规定,尽快颁布著作权转让合同的标准样式,规范著作权转让条款,并与国际接轨,这样可以使出版社尽可能得到更多的授权。
由于出版社不易掌握和了解哪些产品适合国外的市场和需求,所以往往需要在调查和取得信息方面得到帮助。国家版权局等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对版权输出事务、海外图书市场的需求进行专项调查,然后向版权机构或出版社提供咨询和指导,还可以利用系统的优势,组织一些大的项目,由国内的出版社应标,再组织推广。
美国是世界上市场化程度最高的经济体之一,政府在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中主要扮演一个“仁慈调节者”的市场管理的角色。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美国的经济发展逐步形成了对世界经济的主导性影响,在版权保护等制度性变革方面,美国也同样是起着“领军”作用。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美国政府就不断的调整其国内的版权法律体系,通过对于版权法的修订加大对版权所有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其协调版权经济与版权市场中“版权人”、“版权产业”和“版权产品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平衡。美国于1998年10月颁布了《数字千禧版权法》(DigitalMillenniumCoyrightActof1998,缩写为“DMCA”)。这一法案是数字化时代下网络著作权立法的尝试,同时也是网络形成的初期著作权利益冲突折衷的产物。其主要特点体现在以著作权人为中心,加强对其权益的保护,同时又对网络服务提供商(InternetServiceProvider,简称ISP)的责任予以限制,以确保网络的发展和运作。美国国内版权保护立法的改进以及美国积极推动世界的版权立法活动,充分反映了美国政府对版权制度是很重视的。
面对科技日新月异的发展,市场的变化也越来越快,各种针对于版权保护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在出版商和美国政府的工作惯例推动之下,美国版权保护的立法工作也加快了速度。自1978年美国的现行版权法实行以来,大概每年都要进行修改。根据相关的统计数据,自1992年1月1日至1993年7月的一年多的时间中,美国制定的法案、修正案等就有33个。立法速度的加快一方面是由于美国的特殊立法机制,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应付现代新技术对于版权保护的冲击和影响。由于全球化浪潮的推动,各经济实体之间的关系变得越来越紧密,为了适应这一发展趋势,美国加快了加入国际公约的脚步。1988年,美国加入《伯尔尼公约》。为了适应1996年12月公布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的要求,美国又对其版权保护的法案进行了修订,1998年颁布的《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便顺势而生。该法案的一个主要目的和作用就是衔接两个公约。
随着数字技术的高度发展,新问题新情况层出不穷,对原有的版权保护方式带来了冲击,怎么解决当前高技术发展情况下出现的版权纠纷问题就成了美国国内各界共同关注的问题。进行版权保护法案修订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想将新形势的版权产品扩展到版权保护法案的框架之内。美国的版权保护立法比较及时,并且及时根据国内经济发展的情况作出调整,这一点非常值得我们学习。整个的立法保护制度运行直接并有效率。另外,美国的立法保护中对于版权作品的合理使用范围的及时调整以平衡作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这一点更是对我们的改革具有现实的借鉴意义。
美国作为一个市场化程度很高的国家,其加强版权的立法保护,除了有其司法实践的需要之外,重点在于通过制度的调整促进其国内的产业变革及其经济发展,版权制度的改革最直接的经济目标就是促进其国内的版权产业的发展。从20世纪末期以来,在美国的国民经济结构中出现了一个新兴的产业部门,这一产业部门的迅猛发展已经得到了各方面的关注,这个产业部门就是版权经济产业,主要从事于与版权有关的各项经营性活动。版权产业的主要范围涉及新闻、出版、软件设计、影音娱乐等,以及有关的销售和服务等等。版权产业在美国经济全国范围内陷入衰退的情况下仍保持了比较高的速度并逐渐成为美国国民经济中的一个很重要的增长点。根据《美国经济中版权产业》报告,在2001年美国版权产业在其整体的国民经济中的增加值就达到为7912亿美元,占当年美国国内GDP的7.75%,显示出版权产品产业的重要作用。作为一种以法律授权而形成资源稀缺的所有权经济形态,美国版权产业的这种耀眼的产值业绩和发展速度和美国的相关立法有着直接的关系。从产业经济的发展角度来看,版权保护制度是版权经济产业的发展基础,版权保护的制度建设自然也就成了版权经济产业的发展生命线,同时版权经济产业的发展又将促进版权制度的进一步发展。版权产品的市场与其他商品的市场不同的一点在于,版权产品的市场主体不同。在版权的产品市场上,在产品生产者和产品需求者之间存在一个版权商的角色。作为衔接版权生产者和需求者的中间环节,版权商的身份是双重的,它既是版权生产者又是版权产品的传播经营者。由于市场主体的复杂性,版权制度的一个重要职能就是调节版权人、作品传播者与社会公众三方利益。美国的版权制度在这一方面是比较有成效的。
在数字技术、网络技术的冲击下,美国的版权制度中的三方利益关系被打破,在新技术条件下版权制度必须寻找新的平衡机制来使权利得到保护与限制,实现权利人、作品传播者和社会公众的共同认可。版权法要达到平衡的目标当然是先满足最重要的利益,并且使其他相关利益的牺牲最小。版权产业集团长期以来一直担负着双重角色,同时它在国民经济中所据的重要地位,所以就自然成为版权制度受益最多的集团。《数字千年版权法》(1998)中,突现了网络技术对版权制度的影响,同时也兼顾了对网络空间中版权人、作品传播者权利的保护,这样版权产业的发展更有了法律方面的保障。
首先,美国的经济发展是从初期的市场机制为主导而逐渐走向政府的适度调节。政府在对于市场秩序的建立上无疑具有重要的作用。在制度的初建时期,政府的卓有成效的立法和管理行为一方面能够有效界定市场参与者的基本地位,另一方面能够对于市场中各个不同的利益主体和社会总体利益之间进行有效的平衡。完全依靠纯粹的市场调节,试图通过市场参与者之间的博弈而最终形成适应的市场秩序是没有效率的,并且是成本高昂的。纯粹的市场调节除了会面对市场失灵以外,还要付出对于整体市场的长远发展的成本。作为现代世界的经济情况,各国已经不可能完全依靠国内市场进行发展。由于全球化的影响,各国市场已经逐渐演变成为世界市场中的一个分支,在这个分支市场的规则制定和秩序改变已经成为世界不同经济利益集团的博弈行为多宝体育官方网站。在这种情况下,由政府部门承担维护管理以及相互协调的功能是一种比较有效率的选择。对于中国现阶段的状况来说,由于中国的版权制度在建立时就相对于中国的版权产品市场发展存在着一定的超前性;同时在当前数字技术的迅速发展形成的对于传统版权制度的挑战,更结合当前国际化的趋势,中国政府在进行版权制度的健全和完善的时候就应该注意在同国际相接轨的同时注意自我的保护,这种保护不仅仅是对于版权的保护,还要注意对于中国稚嫩的版权经济的保护;政府在制定相关法律的时候要注意平衡作者利益和社会大众利益之间的平衡,也就是要通过政府对于市场的管理和整体的调整来保证市场的健康运行。
其次,美国的版权制度的改变真是一条从贸易保护主义政策到国际协作策略的道路,这一点与美国在世界经济格局中地位的变化相适应的。在20世纪初期,美国在世界经济格局中并不占主导地位,自然采取了保护主义政策,而在20世纪中后期,美国经济发展的国际化使得美国国内相应的政策法律必须与国际相接轨,而到了今天,世界经济格局的多元变革,一个经济体的发展必须与其他经济体的发展相适应、相协调,美国的版权制度也与之相应进行了适当的改变。在不同阶段,正确的寻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是经济行为中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一条原则。在进行制度建设和制度调整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自身的发展状况和自身的最大利益,在短期收益和长期收益中寻求一个平衡点,以这个平衡点作为制定政策和制度的出发点,如果这一方式显得不可行时就要推而选择保证自身的利益最大化的变革方式。就中国的情况来说,与美国所经历的情况相一致,都是在调整自身的情况之下与国际相接轨。不同的是,美国的与国际相接轨是国内市场的国际化延伸而形成的要求,而中国的与国际相接轨更多的是要融入到国际市场中去以寻求发展。基点的不同决定政策的制定必会有所不同,我们在制定和改变自己的版权制度的同时一定要照顾的国内版权经济尚处于萌芽阶段,适当采取措施对于国内的版权产业进行一定的产业保护政策,以寻求自身在融入市场的同时不会产生经济资源大量外流的情况。
再次,美国版权保护相关法律的及时调整。法律作为社会的上层建筑,其更新的速度要滞后于社会经济实体的发展速度。为了对于社会经济实体发生的改变作出及时的调整,美国的版权法案都做定期的修订。这有助于及时对不相适应的规定作出合理的改变,以法律的改变促进市场体制的逐步健全。立法及立法相关的规定的及调整效率是一个非常值得我们学习的经验。
1,树立国际出版意识,挖掘战略合作伙伴在中国出版积极走向国际化的今天,出版社应加强国际出版意识,将版权贸易工作纳人出版社发展整体规划之中,以版权贸易的繁荣开展增强出版社参与国际出版竞争的能力,充分利用国内、国际的资源和市场,进一步提升中国出版在国际上的影响力。根据出版社自身的发展方向和产品特点,发掘出版领域相同或相近的海外出版社作为长期合作伙伴,是保障版权贸易高效开展、促进出版社国际化转型的有效战略之一。由于出版领域相同或相近,双方版权合作的几率就高.而在长期的项目合作过程中,双方又会不断增进了解与信任,从而大大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效率。比如,上海辞书出版社是一家以辞书出版为特色、涵盖传统文化出版的大型出版社,而中华书局(香港)有限公司也是一家以中华传统文化出版为特色,兼及汉语工具书出版的出版社,因此,两家出版社从《学生同义词典》、《学生反义词典》等汉语语词工具书开始开展版权贸易项目,在彼此增进了解的基础上,逐步将合作范围扩大至《袖珍图文本四大名著故事》等传统文化读物多宝体育官方网站,至今双方一直保持着良好的版权贸易合作关系。由于彼此之间非常熟悉与信任,双方在版权贸易条件磋商、合同订立、版税支付等环节节省了大量时间与精力,有力保障了出版物在最短时间内推向市场,使版权贸易项目带来的效益实现最大化。因此,寻求与自身发展规划相契合的合作伙伴,是出版社制定版权贸易整体规划时尤需考量的问题。
2.注重品牌建设,提升品牌效应版权贸易规划应注重品牌建设,以强势产品、规模效应打造出版社在国际出版市场上的地位,提升出版社品牌产品在海外同行中的认可度,以专业品牌促进版权贸易。上海辞书出版社作为汉语工具书出版的重镇之一,其版权贸易的规划目标是逐步建立其汉语工具书的品牌地位。近年来,围绕这个目标,该社哪汉语大词典》、《现代汉语大词典》、《古汉语大词典》、《新词语大词典》等品牌工具书为主推对象,将其多语种版本及电子版权输往韩国、日本、越南、美国等国家,逐步建立、巩固其汉语工具书在全球图书市场及数字出版领域的品牌地位,在国际图书市场打造其汉语工具书专业出版社形象。相应地,逐步累积的品牌效应自然会为出版社赢得更多的版权项目合作机会,扩大版权贸易的广度与深度。
“以我为主”是版权贸易操作实践中应该始终遵守的原则。版权贸易是为出版社乃至我国的整体出版事业服务的,版权工作人员不仅要对版权业务很熟悉,而且要对每个合作项目的内容、特色领悟透,版权洽谈时要积极主动,力争从单纯的买卖版权转向“以我为主”的合作出版,将“以我为主”的理念贯彻到版权贸易工作的各个阶段。
(l)选题策划阶段:对引进选题而言,一方面需要注意其内容应符合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有利于我国文化科技事业的发展;另一方面,则需要注意选题应符合出版社自身的优势领域与专业方向,这样在后期编辑加工、宣传营销等方面才能发挥出版社自身的优势,从而保障引进选题获得最佳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对输出选题而言,同样需要注意版权输出项目应符合我国出版“走出去”战略的要求,将拟输出项目主动纳厂中国图书对外推广计划”、“经典中国国际出版工程”等项目之中,将中华传统文化及我国当代社会经济、文化科技等方面优秀成果输出至海外,提升我国文化在国际社会的影响力。
(2)编辑加工阶段:对引进选题而言,除了要对内容严格把关,对不符合我国国情的内容作相应的删改外,还要通过翻译风格、封面及版式设计等对选题进行适当的“本土化”改造,使它更加符合国内图书市场需求,从而确保引进图书获得成功。对输出选题而言,则需要审核外方对图书内容及封面等做的任何改动,以保证出版社自身图书品牌与形象不会出现弱化甚至歪曲,出版社利益得到切实保障。
(3)宣传营销阶段:对引进选题而言,切忌照搬照抄选题在国外的营销方式,要充分考虑国内图书市场的特点,在借助国外图书的成功经验之余,策划充满创意的营销推广模式,打造出版社自身品牌形象。对输出选题而言,则应争取自身利益实现最大化,如出版社名、原书名等在图书海外宣传中得到适当的突显,借此提升出版社在同类图书中的国际认可度。只有始终坚持“以我为主”的原则,才能从单纯的版权买卖转向有助于提升出版社自身核心竞争力的“借力”行为。
充分理解与挖掘出版社与贸易对方的产品内容及特色,深刻了解和把握国内外出版市场,是开展版权贸易的基础。只有充分理解,才能准确找到适合出版社自身领域与国内市场的引进选题;只有了然于胸,才能对输出产品做出有效的推介,实现图书的成功输出。基于对图书内容的充分理解,做出准确的判断是版权贸易取得成功的关键之因素一。选择什么样的合作项目、合作伙伴、合作方式是决定项目成败的重要因素。版权工作者应审时度势,总体权衡,从成千上万的图书中选择最适合自己出版社与国内图书市场的引进选题;对于选定的输出项目,在众多的合作对象中选择能使输出项目效益最大化的合作伙伴;而无论对于引进还是输出项目,选择合适的合作方式,是版权贸易取得最大效益的有力保障。2005年法兰克福书展上,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针刺手法图解》等三本中医图书正式签约输出到德国,实现了向欧美地区输出图书版权的重大突破。这个输出项目之所以能成功实现,与版权人员及出版社的理解力与判断力密切相关。ElsevierGml〕H,U比an&Fiseher是全球出版巨头之,JElsevier旗下的一家医学类专业出版机构,对中华传统医药方面有较强的兴趣。早在2005年3月伦敦国际书展上,上海科技出版社就开始与Urban&Fischer接洽,并于书展后及时向对方寄去《针刺手法图解》等中医方面的样书。在对方明确表示对出版《针刺手法图解》一书德文版有很强兴趣后,版权人员进一步向对方建议,由于该书本身是英汉对照形式,德文版可以做成德汉对照形式的。如果这样操作,Urban&Fiseher主要的工作就是将英文翻译成德文,而在版式上可以参考原来的排版形式,这样可以节省大量时间和费用。并且版权人员很快将该书的排版文件样张光盘快递给对方,供对方研究。最终,上海科技社的诚意和热心打动了对方,不久就明确表示要签约引进该书。在此基础上,版权人员顺势向Urban&Fischer推荐了另夕叽本上海科技社中医方面的图书。
有效的执行力是保障版权贸易顺利开展的必要条件。贸易谈判只是版权工作的开始,为使项目顺利开展,版权工作人员还需要维持许多日常事务性工作,而其中最重要的则是严格按照合同的相关条款推进项目完成,只有严格执行合同条款,才能保障项目成果的胜利推出,增进合作双方的信任度,为双方今后长远的合作打下基础。因此,高度的执行力是版权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的。版权工作同时也要讲究一定的灵活性。灵活性作为版权工作的润滑剂,有利于各环节工作的顺利开展。20世纪90年代末,上海科技出版社与香港万里机构共同从Quarto出版集团引进了一套“鉴赏与品位系列”丛书(16种)。由于该套书当初引进时,中文简体字版权系由香港万里转授给上海科技出版社,按照合同规定,上海科技出版社每次在重印该系列时,只能通过香港万里与Qu盯to签订重印协议,造成联系的环节多、周期长,而且要额外支付一些费用。2006年初,上海科技社决定争取重新从Qu盯tO直接取得该套书的简体中文版权。由于该套书是由Quarto旗下几家不同出版社所出版的,重新取得直接授权已是很费了‘番周折。不料Quarto授权事宜解决后,又出现了另外一个问题。原来Quarto授予的只是该书图稿及英文版式使用权,而简体中文文字版权及版式使用权还需接洽香港万里才能得到。版权人员于是耐心与万里进行多番洽谈,并灵活处理万里的利益诉求(授权费用及支付方式),最终在当年9月北京国际图书博览会期间得以圆满解决此问题。通过重新取得“鉴赏与品位系列”的直接授权,上海科技出版社实现了引进选题效益的最大化。
在市场发展初期,传统的织造工艺、单一的花色花型成为制约市场发展的“瓶颈”。1996年8月,台湾东帝兴公司林氏兄弟带着已在台湾注册版权的100多个新款花型来到志浩市场,很快热销,开业一个月就赚了几千万元,然而好景不长,毫无版权意识的当地农民布商迅速盗版,并以低价倾销。利益受损的东帝兴公司向刚刚挂牌的××市版权局投诉,正是这次投诉将版权保护和××家纺联系在一起。市版权局接到投诉后,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就相关问题及时请示江苏省版权局和国家版权局。省版权局和国家版权局明确指示,印花布美术图案作为美术作品,其版权理应加以保护。于是,市版权局组织相关部门前往志浩市场展开联合执法。对侵权盗版的查处震撼了当地商户,使他们认识到版权保护的力量,经营户们开始主动寻求建立有序的市场环境。
对于印花布、床上用品等家纺产品来说,新颖独创的花型就是产品的生命力。随着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家用纺织品花型设计这一智力成果,逐渐成为这个产业的核心竞争力。市场上的经销商们常常面临着保护自己花型和盗用他人花型的矛盾,而政府机构也在积极寻求有效途径来规范和治理无序的家纺市场。走过不少弯路之后,双方共同选择了版权管理与保护之路。
在市版权局的扶持培育下,1997年3月,通州市川港镇政府成立了由川港镇镇长任组长的志浩市场版权管理领导小组,同时组建了全国第一家镇村级版权管理基层组织--通州市志浩市场版权管理办公室,受市、县两级版权管理部门的委托,开展著作权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建立起包括花型版权登记初步审查制度、著作权纠纷调解制度、侵权盗版初步认定制度等一系列家纺市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2002年10月,受志浩市场版权保护成功实践的启示,相邻的海门市三星镇党委、政府主动将版权管理引入叠石桥床上用品市场,也成立了由镇长任组长的版权管理领导小组,同时组建海门市三星镇版权管理办公室。至此,通海两大家纺市场版权管理机构得以建立健全。
2002-2007年,两大市场共收缴盗版印花布160.89万米,收缴盗版绣花成品611套,调解侵权纠纷1267起,赔偿经济损失728.6万元,行政处罚10起。
由于版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国内外越来越多的家纺企业大胆入驻两大家纺市场,众多厂商的到来为市场注入了活力,规模效应也使得整个产业发展形成良性循环。
良好的版权保护氛围为市场竞争提供了公平、公开的环境。家纺商逐渐认识到,生产能力是有限的,而花型创意是无限的,只有保护花型设计者的正当权益,才能激励创作,不断增加新的花色品种,市场才能繁荣,产业才能壮大。创新能力是推动产业持续发展的动力,为鼓励创新,引导经营者开发新花型,早在1997年,我市版权管理机构在《中国纺织品美术》杂志上刊登广告,在全国范围内招聘设计人员,成立了全国第一家农民美术图案研究设计所。1999年,举办了台湾工艺美术大师作品交易会,进行版权贸易的初步尝试。2006年6月,志浩市场挂牌成立了全国第一家农民版权贸易交易所,版权贸易所设立了花型电脑资料库,上万款花型作品供中外客商选购。
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强化,促使智力劳动成果不断涌现,促进产业持续发展,也使市场的版权管理和保护完成了从自发到自觉的跨越,走出了一条切合地方实际、符合产品特色的基层著作权保护管理体制机制创新之路。昔日的手工作坊、流动集市,而今成了现代化的“超级航母”,成为全球第三大的家纺产品集散地。目前,仅志浩和叠石桥两大市场经营面积150万平方米,年成交额401亿元人民币。
江苏金太阳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从13年前第一个因侵权被查处的经营者成为今天整个市场拥有版权数量最多的龙头企业,从13年前年经营额几十万元的小户发展成今天年销售4亿多元的大户。该公司还在苏州大学建有产学研基地,不断吸收大学艺术系学生来公司参与研发,极大地提高了公司科技创新的核心竞争力。版权保护与管理的良好氛围吸引着中外客商来这里落户。韩、日、美、法、英等众多海外跨国公司与××家纺企业共同成立合资公司。
十三年来,××的版权管理从无到有,从影响甚微到影响渐广,见证了××家纺市场从无序到有序,从萧条到繁荣的巨大变化。版权管理促进××家纺产业发展的成功实践得到国内外知识产权界的充分肯定。
2005年,志浩市场被国家版权局命名为“全国版权保护示范单位”。2007年5月,国家版权局在××市举行“全国版权相关产业发展先进典型经验现场交流会”,推广版权保护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经验”。2008年6月,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中国国家版权局共同组织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保护优秀案例示范点工作会议”在××举行,××家纺市场被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列为在发展中国家的首个版权保护示范点。2008年10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授予××家纺市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创意金奖”单位奖。2009年3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与国家版权局在我市签署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保护优秀案例示范点调研项目合作协议》,这是自去年由wipo和国家版权局共同负责监督实施的《关于版权保护对中国××纺织品市场发展的影响的研究》调研课题项目后,wipo针对一个国家的特定地区和一个行业而进行的关于版权保护对区域性经济促进成果的微观调研项目,这在中国乃至全球尚属首次,调研成果将在全球范围内向发展中国家推广。2009年4月××市版权局被国家版权局表彰为2006-2007年度全国版权工作先进集体。
2001年10月,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2002年初,开始介入家纺市场版权管理,2005年7月,经最高法院批准取得部分专利案件的管辖权。2007年10月,经最高院批准,通州法院又取得了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一审管辖权,成为苏中、苏北第一家享有知识产权审判管辖权的基层法院。2007年4月通州市人民法院在志浩市场版权管理办公室内建立了××家纺市场知识产权巡回审判庭,制订了《快速审理家纺知产案件暂行办法》。这套符合花型设计侵权案件特点和权利保护需求的裁判规则和方法,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使家用纺织品花型设计权利得到了更为有效的保护。为优化审判资源配置,统一两大市场的管辖机制多宝体育官方网站,2008年6月××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报请省院同意,将海门三星叠石桥国际家纺城的花型设计著作权案件也统一由知识产权巡回审判庭管辖。自2005年至2007年,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758件,审结659件,其中家纺类知识产权案件345起,占全部知识产权案件的46%,诉赔金额3485万元。市中级人民法院认真谋划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发展思路,积极回应经济发展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呼唤,找准工作切入点,通过建立一整套裁判制度、强化三大司法功能、有效衔接五项机制等,探索出××家用纺织品花型设计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新机制,促进了家纺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益的统一与双赢。
××市家纺产业13年来版权管理的成功实践,极大地增强了经营者重视知识产权、自主开发花型的热情。
当地政府筑巢引凤,引来了全国高端创意和设计人才,以两大市场为轴心,逐步形成了经营管理、花型设计、法律咨询服务的人才圈。围绕两大市场,现有50多家设计公司,2000多人的设计队伍。
××两大家纺市场在注重版权管理、强化版权保护的长期探索与实践中,推动了相关产业及市场的发展繁荣,促进了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与人民富裕。以两大市场为中心,辐射拉动了当地轻纺工业、印刷业、服务业、物流业、旅游业、金融保险业的兴旺发达,形成了良性循环的产业发展链。
川姜镇、三星镇政府先后六次对市场进行扩建改造,形成两大工业园区、两大物流中心,150万平方米的专业市场建有面料城、绣品城、家纺城、精品楼、名品广场、交易中心、设计中心等,可容纳1万多个铺位,2千多个精品门面,8000多个商户。
围绕两大市场的家纺加工企业达5000多家,其中规模较大的企业300多家,家庭作坊2万多个,加工点遍及周边三个县(市),10多个乡镇,从业人员20多万,已形成分工专业化、生产智能化、产品系列化、营销国际化的大生产、大流通格局。
通州市志浩市场1994年起连续获“aa级信用企业”称号;1995年起,连续被评为“江苏省文明市场”,2005年被国家版权局命名为“全国版权保护示范单位”。
海门三星镇被中国纺织业协会授予“中国家纺名镇”称号,叠石桥市场被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授予“中国之最”荣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完成时产生,著作权人可以根据自愿将其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在侵权诉讼中,作品登记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以维护著作权人和作品便使用者的合法权益。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6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明确了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13年来,××家纺产品版权保护的实践证明,作品著作权登记为权利人在维权过程中提供证据发挥了重要作用。近7年来,××中院民三庭审理的180件家纺产品版权纠纷案件,著作权最终归属确定绝大多数与作品登记的著作权归属是一至的。但也有少数案例,法院确定的著作权归属与作品登记的著作权归属不一至。可见,虚假作品登记依然存在。尽管从法律角度来说,行政机关的作品登记仅是形式审查,但是,虚假作品登记却给××家纺市场版权管理带来了极大的难度,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混乱,影响了作品登记的权威性。
经过多年的打击盗版,××两大市场原版照翻的现象少了,但改版现象严重起来。一个好的花型面市就有人研究它,改动它。2001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缩小了行政机关的管辖内容。抄袭、剽窃侵权不再归行政机关管辖,此类民事纠纷,主要通过司法途经处理。由于多年来××行政机关版权管理力度大,效果好,两大市场经营者习惯通过行政途经进行版权保护。这就给我们行政机关如何继续做好××家纺市场版权管理工作出了一道难题。
为在新的法律框架下继续做好两大市场的版权保护工作,我们研究了新的对策。为处理改版侵权纠纷,我们专门成立了由工艺美术专家组成的美术作品鉴定小组,其鉴定结果是我们认定的重要依据。我们的认定得到××法院的支持,我们的认定结果在权利人通过司法途经维权的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对改版的鉴定难度很大,有时对一个花型的鉴定,鉴定小组意见不一致,我们难以定论。改版侵权严重伤害了××家纺产品知识创新者的创造积极性。面对新形势,我们积极探索行政、司法协调保护知识产权的新路子,即行政机关前期作大量调查取证工作,后期鼓励、指导权利人到法院主张权利,这一做法有效地维护了权利人的利益,巩固了两大市场版权保护的成果,受到权利人的好评。
印染企业无节制地侵权复制,已成为印花布侵权盗版的主要源头。××及外地印染企业对印花著作权意识不强,客观上每天承接业务、确定著作权也比较困难。有的印染企业对行政机关调查取证不予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取证又缺少强制性手段,导致著作权侵权调查取证困难重重。
提高市场竞争力,必须强化品牌意识,实施品牌战略。产品需要创造品牌,一个组织也需要创造品牌。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市场经济催生的产物,对内是服务主体,对外是竞争主体。作为市场竞争的一个主体,能否拥有全国乃至世界范围内知名的产品品牌和组织品牌,对专合组织能否具有竞争力、能否发展壮大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
倡导品牌化,必须帮助专合组织推行标准化生产。标准化是品牌化的基础。传统农产品的品质因农业生产地区、生产过程中技术操作规程,产前、产后技术操作规程的不同而各异,高质量的农产品通常不但具有产中的农业技术标准,还具有产前、产后的标准,实行系列化的标准化生产。要引导专合组织根据市场需要和订单要求,把科技创新和推广实用技术全面落实到生产经营的各个方面和环节,加快新品种的选育和引进,加快生产技术和设备的更新,实行统一品种、统一技术、统一销售。要帮助专合组织与大专院校、农技部门结成对口服务关系,完善农村技术社会化服务体系,为专合组织推行标准化生产提供技术支持。
倡导品牌化,必须突出专合组织的特色。特色就是生产力,特色就是竞争力。要以市场导向为核心,以培育特色产业产品为关键,以延长农业产业链为重点,以工业化的生产组织方式为手段,充分发挥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自身的积极性。要引导专合组织尊重市场规律,发挥比较优势,选准适合本地发展的特色产业,形成竞争优势。对能较好的将资源优势、竞争优势和市场整合在一起的传统产业,特别是现实中那些已经成长起来,并形成一定规模的产业,应该作为优势产业加以扶持,尽快做大做强,创出名牌。要突出合作经济组织的专业化,在专业上做文章、做出影响力。
倡导品牌化,必须做大专合组织产业规模。没有规模,品牌效益就受到限制。要创造条件,推动农村专合组织突破区域限制,打破行政壁垒,按市场要求进行扩张性发展;鼓励专合组织在产权清晰的基础上,按区域化、集约化的要求,进行跨区域的协作与重组。通过专合组织的带动,促进名牌农产品优质化、专用化生产基地的建设,形成农业的规模化生产和区域化布局。要引导同一产业的专合组织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组建纵向和横向的行业协会,注册和使用同一产品品牌,做大品牌规模。特别是生猪、牛羊禽、果蔬、林竹、优质粮油、中药材、茶叶、蚕丝麻、水产、花卉等优势产业,更要给予重点引导和扶持,使这些优势产业成规模、出名牌。
倡导品牌化,必须加大品牌推介力度。要强化品牌意识,鼓励和支持专合组织注册商标、申请绿色认证和申请专利。
互联网丰富了版权的内涵和外延,即传统的印刷版权逐渐向数字版权转化的过程中,不仅版权主体范围更加宽泛,比如,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之间混合成为版权人的情况日益增多,而且版权表现形式更加丰富,比如,多媒体作品、电子商务、计算机软件开发、数据库和集成电路等新的版权作品出现,同时也衍生出了更加多样的版权,诸如信息网络传播权、技术保护权等。与版权内涵和外延的扩展相适应,侵犯版权犯罪也呈现与传统犯罪不同的特点。一是犯罪主体多元化。网络环境中,版权侵权行为的参与者十分广泛,他们在侵权过程中的角色定位及作用均不同。互联网背景下,版权侵害一般会经历上传、储存、检索和下载等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会出现作品提供者、网络连接服务者和作品下载者等主体,这些主体的存在都使版权享有者对作品的专有性受到削弱。二是主观目的不明确。对版权进行保护的宗旨在于适度保护版权人的权利,合理划分版权人和社会公众对作品的使用范围,从而激励知识传播和创新。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社会公众出于学习、借鉴和研究等目的使用作品是不能被认定为侵权的。然而,在网络环境下,版权犯罪目的和动机呈现多样化的特点,有的版权侵犯主体是为了实现网络共享,有的版权侵犯主体是为了提升个人声望或是降低作品作者声望。这些行为虽然不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严重损害了版权人的权益,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三是犯罪行为新型化。传统模式中对版权的侵犯主要表现为未经权利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复制、发行他人的作品[2]。在网络没有普及之前,公众对作品的获取只能通过在市场中购买、租借作品的有形载体来实现,而在网络普及之后,信息的数字化大大简化了犯罪流程,降低了犯罪成本,行为人可以利用技术手段轻而易举地对作品进行上传、下载、复制或修改等,甚至还会采取技术规避措施,给版权保护带来巨大威胁。四是犯罪后果难以判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侵犯版权行为的危害后果认定主要是依据违法所得数额这一有形标准来确定,而网络环境下对版权的侵犯并非都是为了营利,很多侵犯版权行为可能根本就没有违法所得或者是数额很少,而且由于网络传播的无限性,实施侵犯版权犯罪的范围和影响突破了传统地域和空间的限制,犯罪的破坏力惊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制定之初,由于社会环境限制以及立法技术等原因,不可能预见网络环境下版权刑法保护可能产生的新问题,自然也不可能对这些问题给予任何回应;而后我国虽多次颁布《刑法修正案》,也并未对版权的刑法保护规则做出修正。我国对版权的刑法保护仍局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7条关于“侵犯著作权罪”以及第218条关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相关规定,立法滞后明显。当下,关于如何加强互联网环境下版权刑法的保护,进而对刑法规范做出调整的问题已经引起了广泛关注。1.互联网时代版权刑法保护现状梳理近年来,为应对互联网的冲击,我国在版权刑法保护方面也采取了一些对策。一方面,我国通过了相关法律及行政法规,首先在《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明确了对利用互联网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行为主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001年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了对信息网络侵权的刑事保护,列举了可能构成犯罪的版权侵权行为。此外,我国在2002年1月1日生效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及2006年7月1日生效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明确了对计算机软件以及软件以外的著作权与邻接权作品的刑事保护,以及网络侵犯版权行为的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出于解决司法实践中处理网络版权侵权犯罪行为、保护网络著作权的需要,2004年与2007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颁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简称《知识产权案件刑事解释(二)》,其中都有涉及互联网版权刑法保护的相关规定。2.互联网背景下版权刑法保护的理性反思由上我们可以看出,立法及司法实践对互联网背景下版权刑法保护问题都给予了一定回应,对规制版权犯罪行为,保护版权人合法权益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但其中仍然存在一些疑问,需要我们反思并审慎待之。首先,版权刑法规制的范围是否需要调整。从整体来看,目前,我国版权的刑法保护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程度上都存在严重不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版权保护的范围过窄已成为不争的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版权的保护实质上只局限于复制权、发行权和美术作品的署名权,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7条所规定的八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有一定的差距。在现有的刑法保护体系下,版权犯罪一旦与网络相结合就会导致刑法适用困境,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其一,定性难。社会公众在合理范围内使用行为和侵权行为、合法所得与非法所得全部混杂在一起,侵权行为与侵权金额的认定难度很大。其二,调查难。网络的无形性、隐蔽性给司法机关调查取证带来了极大困难,尤其是电子数据极易被复制,权利人难以查找到最初的侵权人,再加上传播过程中涉及的人数众多,调查取证更是难上加难。其三,适用难。由于网络虚拟性、技术性的介入,侵犯版权犯罪的行为方式、危害后果等极易被异化,传统刑事法律并不能涵盖所有情形,使得版权刑法保护的弱化更为明显。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版权的对象范围、行为方式等必然会进一步扩张,现有的刑法保护体系亟须进一步完善。其次,对侵犯版权犯罪行为的界定是否需要重构。传统模式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规制的侵犯版权行为主要有两种,即复制和发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复制主要是指以印刷、复印、录音、录像和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成一份或多份的行为;发行主要是指以出版、出售、出租、出借或赠予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复印件的行为。相比之下,互联网时代背景下,传统的复制、发行行为应当让位于网络传播行为,在实践中,网络传播侵权行为已然呈现比复制、发行侵权行为更加巨大的社会危害性。2004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将通过信息网络向社会公众传播作品的行为视为“复制发行”,这为网络侵犯版权行为犯罪化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最后,当前版权犯罪的主观要件是否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7条、218条之规定,认定构成版权犯罪,必须要有“以营利为目的”这一犯罪动机。我国刑法之所以将“以营利为目的”作为版权犯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基于两点考虑:一是为了营利而非法复制、发行他人作品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大,不仅侵害了版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且破坏了国家对文化市场的管理秩序;二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侵权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似乎并不大,不作为刑法规制的对象和重点,这也比较符合刑法谦抑主义精神[3]。
今年以来,围绕市委、市政府治理、整顿市场经济秩序,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为创造韶山良好旅游环境,市发展改革统计物价局全体同志共同努力,在强化价格管理、规范价格行为、优化经济环境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现将主要工作总结如下: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大对旅游纪念品市场整顿会议精神,我局加强旅游市场价格秩序整顿,规范纪念品经营户的价格行为,集中开展了一系列整治工作:
1、5月份,对各景点、餐饮、纪念品商店进行摸底调查,召开经营户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充分听取与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2、对餐饮业菜谱实行统一鉴制,防止价格欺诈行为的发生,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
3、做好与所有餐饮业、纪念品商店价格诚信责任书签订工作,目前已有60多家证照齐全的餐饮业主和43户纪念品经营户与物价检查所签订了价格诚信责任书,并要求与菜谱同时张贴或悬放在店内醒目位置,自觉接受游客的监督。
4、对餐饮业、纪念品商店的明确码标价等情况建立台账,实行备案制度,加强动态管理,同时,加强对城区各大小型超市的明码标价工作的监督检查。从五月份起,我所对景区景点所有纪念品商店进行要求纪念品经营户严格按《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加强行业自律,明码标价,诚信经营。规范价格经营行为,从而有效的杜绝了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力求至年底旅游市场纪念品商店明码标价率达到100%。
5、从6月1日开始,我局专门抽调两名业务骨干参与韶山市委、市政府集中整治与同志形象有关的纪念品市场等工作,在完成了对纪念品市场的调查、摸底及经营业主的价格法律、法规知识培训的基础上,进行整改规范。现已完成了对滴水洞景区、铜像广场附近43家纪念品的明码标价规范工作,逐店逐户送标签上门1.5万张,宣讲明码标价的规范性操作方法。同时还与43户纪念品经营户签订了价格诚信责任书,制定了整顿规范与同志形象有关的纪念品市场秩序工作方案和模拟检查方案、整改责任书等,为9月21日进入集中整治阶段作好了准备。
今年以来,经我局制定、审批的各类培训费共计16批次,制定审批及执行省、市新定各类政府定价品种调整价格27批次,300多个品种,价费的制定,调整比较频繁,我局都是从优化经济环境的大局出发,从严把好审核关,从源头上堵住了乱收费、通过对医药、供水、运输等价格的从严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