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宝体育官方网站锐嘉工业(832914):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栏目:公司新闻 发布时间:2023-03-10
 多宝体育官方网站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第十五条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 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多宝体育官方网站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第十五条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 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份额。

  第十五条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 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份额。 公司发行股份,现有股东无优先认购权。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向特定自然人或法人定向增发股份; 五)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有关主管部门 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四)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五)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有关主管部门 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通过,并报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 准后,可以购回本公司的股票: (一)为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而注销股份;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通过,并报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 准后,可以购回本公司的股票: (一)为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购回本公司股 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购回本公司股份,可以下列 方式之一进行: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 约; (二)通过公开交易方式收购;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有关主管部门 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购回本公司股份,可以下列 方式之一进行: (一)竞价方式回购; (二)做市方式回购;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有关主管部门 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条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各类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 证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 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 的各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 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如公司具备相关条件,根据中国 章程的规定,应设立中国的组织,开 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 必要条件。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 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依照法律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 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 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 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 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 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 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 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 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 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依照法律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 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 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 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 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 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 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 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 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六)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 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自行召 集、主持股东大会的权利; 八) 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向董事会 提出股东大会议案的权利; 九) 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行使向法 院起诉的权利;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七)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 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自行召 集、主持股东大会的权利; (九) 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向董事会 提出股东大会议案的权利; (十) 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行使向法 院起诉的权利; (十一)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不与公司同业竞争; (三)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四)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股; (五)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 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 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 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 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 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 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 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多宝体育官方网站控股股东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 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 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不得无偿向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 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以 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向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 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向 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采取切实措施保证公司资产独立、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 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 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及其他股 东负有诚信义务,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履行股东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利用其控制权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不得利用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违反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干预公 司的正常决策程序,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 合法权益,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结果和

  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 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股东或者实 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不得无正当理由放弃对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债权或承担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的债务。公司与股东或者实际控 制人之间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 产的交易,应严格按照本章程有关关联交易 的决策制度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侵占公 司资产或占用公司资金。如发生公司控股股 东或实际控制人以包括但不限于占用公司资 金方式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应 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冻结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所侵占的公司资产及所持有的公司 股份。凡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能对所侵 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现金清偿的,公司董 事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 程序,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持 公司股份偿还所侵占公司资产。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 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侵 占公司资产或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违 规所得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公司董事会应视情节 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或对负有严重 责任的董事、监事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设置批准程序,不得干 预高级管理人员正常选聘程序,不得越过股 东大会、董事会直接任免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直接调 阅、要求公司向其报告等方式获取公司未公 开的重大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挂牌 后新增同业竞争。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企业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企业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 用和其他支出; (二)公司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企业偿还债务; (三)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地从公 司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企业; (四)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 债务; (五)公司在没有商品或者劳务对价情况下 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 业使用资金;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 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第四十二条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利用其 控制地位,对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造成损害 时,由董事会向其提出赔偿要求,并将依法 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二条 公司积极采取措施防止股东及 其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 他资源。公司不得无偿向股东及其关联方提 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以 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向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资 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向明显 不具有清偿能力的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资 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为明显 不具有清偿能力的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 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 担保;不得无正当理由放弃对股东及其关联 方的债权或承担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债

  务。 公司与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发生提供资 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交易,应当 遵守公平、公允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关联 交易的决策制度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审 议程序,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四十三条 由于董事、总经理未能勤勉尽 责,未及时、有效制止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侵占公司资产,导致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 权益的,相关董事、总经理应当依法承担相 应责任。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占用即冻结” 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的,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立即申请对控股 股东所持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凡不能对所侵 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以现金、公司股东 大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清偿的,通过变现 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 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不得侵占公司 资产或协助、纵容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侵占公司资产。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违规所得 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同时公司董事会应视情节轻重对 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或对负有严重责任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请股东大会或董事会 予以罢免。 公司监事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违 规所得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公司监事会应视情节 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或对负有严重 责任的 监事提请股东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 职工大会予以罢免。

  第四十四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之间涉及本章程规定的任何纠纷, 应当先行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可 以通过诉讼解决。

  第四十四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 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及时告知挂牌公司控制权变更、权益变动和 其他重大事项,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应当积 极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要求或 者协助公司隐瞒重要信息。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知情人员 在相关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 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进行 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公 司应当做好证券公开发行、重大资产重组、 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公 应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依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报告、财务预算方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担保事 ; 十三)审议公司对外投资金额或出售重大 产,单笔在人民币500万以上,且一个自然 度生效中的对外投资交易额超过公司经最 一次审计净资产的30%;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 十六)审议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人员及其配偶发生的关联交易; 十七)审议虽属于董事会有权判断并实施 关联交易,但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 足三人的关联交易; 十八)审议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 的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述股东大会职权不得通过授权形式由董事 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公 应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依 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报告、财务预算方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担保事 ; 十三)审议公司对外投资金额或出售重大 产,单笔在人民币500万以上,且一个自然 度生效中的对外投资交易额超过公司经最 一次审计净资产的30%;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虽属于董事会有权判断并实施 关联交易,但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 足三人的关联交易; 十六)审议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 的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职权不得通过授权形式由董事 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审计总资产30%;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担保事项时,应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决。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除此之外的对外担保,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审议、批准。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审计总资产30%; (五)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 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 章程规定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 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 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上述第一项至第三 项的规定,但是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披 露。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担保事项时,应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决。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 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 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的50%以上,且超过1500万的; (三)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 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 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的50%以上,且超过1500万的; (三)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以上的交易。 除提供担保等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 行上述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 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 前述审议程序。已经按照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 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 行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 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 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 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应当将会议 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 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 东。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 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 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 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时的 事项作出决议。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 在第五十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 会。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 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股东大会会议由 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 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 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应当将会议 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 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 东。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 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 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 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时的 事项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在股东大 会作出决议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六十六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 当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并作为年度股 东大会的提案。董事会在提出股份派送和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时,需详细说明转增原 因和送转前后对比的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 以及对公司念今后发展的影响。

  第六十六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 当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并作为年度股 东大会的提案。董事会在提出股份派送和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时,需详细说明转增原 因和送转前后对比的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 以及对公司念今后发展的影响。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 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 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 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 交易日发出通知或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六十七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 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 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签 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 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 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 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 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 告有关部门查处。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 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可以亲自 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 和表决。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 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签 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 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第六十九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 是否有表决权,如果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 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 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委托书应当注 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 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九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 是否有表决权,如果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 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 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委托书应当注明 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七)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 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 由其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 的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需备置于公司住所 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七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 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姓名(或单 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股东名

  第七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 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姓名(或单 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如有聘请)

  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 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 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 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 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 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及其他方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 不少于10年。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 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 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 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 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通知公告。如有必要, 召集人应履行有关报告或备案义务。

  将依据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 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 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 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 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及其他方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 不少于10年。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 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 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 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 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通知公告。如有必要, 召集人应履行有关报告或备案义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 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 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 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 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 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 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 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 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多宝体育官方网站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 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如有聘请)及计票人、监 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

  第七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及变 更公司组织形式; (四)本章程的修改; (五)回购本公司股票; (六)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七)股权激励计划;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它事项。

  第七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及变 更公司形式; (四)本章程的修改; (五)回购本公司股票; (六)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七)股权激励计划;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它事项。

  第七十六条 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 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 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七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挂牌公司的

  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一 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 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 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 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 例限制。 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 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 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 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 决。 股东大会对所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 逐项表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 决。年度股东大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 应当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 项作出决议。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 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同一表决权 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至少有 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清点,并由清 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 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 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如果 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如 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 议的,有权在宣布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 议主持人应即时点票。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 决。 股东大会对所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 逐项表决,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 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 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 决。股东大会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 表决。年度股东大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 的,应当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对事项作出决议。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 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同一表 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 准。 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至少有 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清点,并由清 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 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 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如果 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如 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 议的,有权在宣布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 议主持人应即时点票。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 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召集人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应依据法律、法规 的规定,对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 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如经召集人判 断,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 联交易,则召集人应书面形式通知关联股东, 并在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对涉及拟审议议案的 关联方情况进行披露。 在股东大会召开时,关联股东应主动提 出回避申请,其它股东也有权向召集人提出 该股东回避。召集人应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 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并有权决定该股东是 否回避。 关联股东对召集人的决定有异议,有权 向有关部门反映,也可就是否构成关联关系、 是否享有表决权事宜提请人民法院裁决,但 相关股东行使上述权利不影响股东大会的正 常召开。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涉及 自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是否公 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大会作出解 释和说明,但该股东无权就该事项参与表。 当所有股东均为关联股东时,则仅作为 交易对手的股东为关联股东。 上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股子 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 务的事项。

  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 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召集人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应依据法律、法规 的规定,对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 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如经召集人判 断,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 联交易,则召集人应书面形式通知关联股东, 并在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对涉及拟审议议案的 关联方情况进行披露。 在股东大会召开时,关联股东应主动提 出回避申请,其它股东也有权向召集人提出 该股东回避。召集人应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 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并有权决定该股东是 否回避。 关联股东对召集人的决定有异议,有权 向有关部门反映,也可就是否构成关联关系、 是否享有表决权事宜提请人民法院裁决,但 相关股东行使上述权利不影响股东大会的正 常召开。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涉及 自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是否公 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大会作出解 释和说明,但该股东无权就该事项参与表。 当所有股东均为关联股东时,则仅作为 交易对手的股东为关联股东。关联股东违反 本章程规定参与投票表决的,其对于有关关 联交易事项的表决无效。股东大会对关联事 项形成决议,属于本章程规定普通决议事项 的,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 1/2以上通过,属于本章程规定特别 决议事项的,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上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股子 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 务的事项。

  第八十四条 公司股东人数超过200人后,股 东大会审议下列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 并披露: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进行 利润分配; (三)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

  第八十四条 公司股东人数超过200人后,股 东大会审议下列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 并披露: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进行 利润分配; (三)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

  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 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 (五)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股票在其他证券 交易场所交易;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 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 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 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 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以及股东大会提 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师对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会议情况出 具法律意见书。

  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 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 (五)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股票在其他证券 交易场所交易;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 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 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 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 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以及股东大会提 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师对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会议情况出 具法律意见书。股东大会决议应列明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 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 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作 特别提示。

  第八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 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 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第八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 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 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偿; (六)最近 24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或者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七)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 有明确结论意见。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八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每 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 其职务。 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候选人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八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每 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 其职务。 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候选人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的权限如下: (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30%事项; (二)董事会有权批准单项金额不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10%的资产抵押、质 押或为第三方提供担保(公司对外担保应尽 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同时董事会应对 被担保进行审查)及股东大会权限以外的担 保事项。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有过半数的董 事出席,并经全休董事的过半数同意。 (三)涉及关联交易的,董事会的权限; (1)交易金额低于500万元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关联交易; (3)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 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 (4)股东大会审议权限外的其它关联交易 事项。

  第一百〇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提供担保除外),应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5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5%以上的交易,且超 过300万元; (三)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以上; (四)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且超过300万的。 (五)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包括对其合并范围 内的子公司)的,必须提交董事会审议,并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同意。

  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事会委任。《公司法》 禁止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 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 公司的董事会秘书。 公司进入创新层后,按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规定,董事会秘书必须持有中小 股份转让系统发放的董秘资格证书。

  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事会委任。《公司法》 禁止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 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 公司的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 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大会和董事会 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资料管 理等工作。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列席公 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空缺期间,公司应 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 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信 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 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 责。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权限范围内,授权总 经理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不足30万元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 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 如总经理与该关联交易审议事项有关联 关系,该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未达到规 定董事会审议标准的,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 定。 如总经理与该交易审议事项有关联关 系,该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起名儿忠实义务和勤勉 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监事会发现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 责,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也 可以直接向主办券商或者全国股转公司报 告。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监事会发现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 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 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 直接向主办券商或者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第一百四十条 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 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 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监事会。非职工代 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监事的任期 每届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名,可以设副 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 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的,由监事 会副主席(如已设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名,可以设副 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 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的,由监事 会副主席(如已设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 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 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 举产生。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 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 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 次会议,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于会议召开10 日以前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 时监事会会议。召开临时会议应提前 5日通 知全体监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 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发出会议通知,但 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 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 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多宝体育官方网站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 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 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 举行。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 过半数通过。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 一票。监事会决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 投票表决。若有任何一名监事要求采取投票 表决方式的,应当采取投票表决方式。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 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 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 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 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 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 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 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 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聘用取得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 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 聘期1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七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 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 义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及披露信息。 公司信息披露的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 时报告。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 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公司应当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 信息披露事务部门。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

  第一百六十七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 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 义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及披露信息。 公司信息披露的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 时报告。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 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公司应当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 信息披露事务部门。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 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 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公司指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 息披露平台()为刊登公 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日常性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和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出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一年期(包括一年期)以上的资产租赁、持续性担保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四)公司发生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有助于公司战略发展,对公司经营将产生积极影响,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